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回500万保证金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admin
案情经过:
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于签订了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某工程项目三期工程《项目目标责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暂定造价人民币伍仟万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合同工期18个月等内容。原告按照约定将人民币伍佰万元保证金打入被告指定账户。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进入第三人开发的某项目三期工程场地施工。但是,之后原、被告并未能进入场地施工。在此之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入场施工事宜,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也未能按约进入施工场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由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关损失(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决: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某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承担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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