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身份男子”离婚,法院以贩毒史解除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admin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一月31日结婚,结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和不能共同生活。并且由于双方婚前没有认识了解,没有什么感情,婚后也未建立并且也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双方各自奔走,原告在外漂泊,现在已经分居3、4年。

     

    代理经过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办理难点

          1.但是由于原告没有被告的身份证信息,也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

          2.没有任何证据双方已经分居多年,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3.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已经在外生育子女。

     

    解决办法

          1.确定管辖法院立案:

       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2.调查取证:

       a.去双方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调取当时的结婚登记查处表。

       b.去当地的公安局查去被告的身份证信息。

       c.拿着立案通知书去法院调取当时被告贩卖毒品的刑事判决书。

          3.联系法官与法官多方面沟通。

       和法官一起去被告的家里调查了解被告家庭具体的情况,以及了解原被告之间确实已经分居多年和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事实。

          4.开庭:

      由于被告未出席法庭也没有联系到对方,我方坚持对方人已经消失多年,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根据被告曾经带着原告吸毒地刑事判决书,可以直接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关于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原告选择不要,并且双方也没有生育子女,所以理所应当判决原被告之间解除婚姻关系。

     

    处理结果

          李某某和刘某婚姻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