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朋友借款100万逾期未还二审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admin

案情经过:


      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洪某借款1000000元。2013年3月8日,洪某向云某支付了借款1000000元,云某向洪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3%。云某至今未返还借款并支付部分利息,洪某多次催收未果。虽然洪某与苏某在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抵押备案登记时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载明的债务人系苏某,但洪某与苏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双方实际系以苏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房屋作为云某向洪某的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起诉,请求判令:一、云某返还洪某借款1000000元;二、云某支付洪某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时止);三、苏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洪某对苏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一、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洪某借款本金;

二、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洪某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