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着“受伤不负责”就不能工伤索赔?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admin

    案件详情

          20XX年7月,张某应聘到四川XX建筑公司操做车工。入职时,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了“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当时张某也没在意,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10月15日,张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机械上掉下摔伤,伤残鉴定为八级。出院后,张某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只同意支付医疗费,理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张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转而咨询专业律师,委托我所律师,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签约条款不合法,认定无效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合同中若有“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属违法行为,合同条款无效。

     

    处理结果


          张某与该建筑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约定的“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无效,四川XX建筑公司支付张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0.8万。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四川XX建筑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