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可以由老赖承担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admin

    律师提醒
     
          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晓露接受肖某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从拟定《民间借贷合同》、借条的出具格式以及转账的全过程进行了参与。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效的保证了委托人肖某某的个人权益。
          民间借贷在现代社会中尤为普遍,借除款人为了有效的避免纠纷的发生,在借款时双方有必要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需要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的约定等)、管辖法院等,在签订合同之外还需要对方出具《借条》,借条需注明打款时间、打款方式等,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这样就能在纠纷发生时避免借出款人不必要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7日,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止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起止2015年7月27日起止。被告逾期还款,除需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费用,另外应为原告承担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到肖某某人民币20万元,本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8月10日,原告(甲方)与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乙方的律师任晓露为本案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法律服务费发票一份。


    案情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的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且律师费已实际产生,该费用也符合重庆市律师收费办法标准,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律师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