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枪支弹药

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黄学功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18)渝0110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佳生,男,1996年8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富,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红江,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玉田乡,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瑜南,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静,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志杰,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义,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装修建材个体工商户,居住地:湖北省利川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陈跃,男,1996年4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明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自涛,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汉族,高中文化,张家界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秀裕,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裕民,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美容个体工商户,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习伟,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保峰,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美容美发个体工商户,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8]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生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魏志杰、兰义、张裕民、张秀裕、吴陈跃、贺习伟、秦自涛、田明星、张保峰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植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佳生及其辩护人姚能江、被告人罗富及其辩护人黄学功、被告人蔡瑜南及其辩护人陈静、被告人刘红江、魏志杰、兰义、张裕民、张秀裕、吴陈跃、贺习伟、秦自涛、田明星、张保峰及侦查人员罗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佳生使用其在网上购买的铅丝和铅弹制造模具制造气枪铅弹后,在QQ群内发布信息,以出售“粮食”的名义,使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自己或者通过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罗富等人联系买家,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全国各地销售铅弹共计35000余发。刘红江、蔡瑜南、罗富明知张佳生及他人销售气枪铅弹,仍然使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为其联系买家,在收到买家的付款和收货信息后,将部分付款和买家收货信息发送给张佳生及他人,由张佳生及他人向买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刘红江、蔡瑜南、罗富分别帮助张佳生及他人销售铅弹5000余发、5000发、11700余发。

被告人魏志杰、兰义、张秀裕、张裕民、张保峰、秦自涛、田明星、吴陈跃、贺习伟等9人使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直接向张佳生或者通过代理商刘红江、蔡瑜南、罗富等人向张佳生及他人购买铅弹,数量在800余发至3600余发不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佳生自己销售铅弹以及王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古某(另案处理)、冷某(另案处理)、曹某(另案处理)、元某(另案处理)、“陆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向张佳生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7年12月9日、2018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使用QQ和微信先后以150元、300元的价格向张佳生购买铅弹500发、1000发用于打靶、打鸟娱乐,实际收到铅弹1300余发。民警从王某处查获铅弹93发、气枪1支。

2、2018年1月5日,张佳生向陈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陈某处查获铅弹574发。

3、2018年11月17日,张佳生以350元的价格向古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古某处查获气枪1支。

4、2017年12月8日,张佳生以200元的价格向冷某销售铅弹500发。民警在冷某处查获铅弹42发、气枪1支。

5、2018年1月22日,张佳生以180元的价格向曹某销售铅弹500发。民警从曹某处查获铅弹8发、气枪1支。

6、2017年11月16日,张佳生以300元的价格向元某销售铅弹600发。民警从元某处查获气枪1支。

7、2018年1月19日,张佳生向“陆某”销售铅弹。民警从陈某1处查获铅弹254发。

8、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7日,张佳生以180元、300元的价格向王某销售共计600余发。民警从王某处查获铅弹106发。

二、被告人刘红江帮助张佳生代理销售铅弹以及被告人张保峰、魏志杰、戴某(已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通过刘红江向张佳生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7年11月16日,张保峰使用微信帮罗某以300元的价格通过刘红江向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用于打鸟、打靶娱乐;帮罗某购买铅弹后的几天,张保峰帮刘某以300元的价格通过刘红江向张佳生购买铅弹900余发用于打鸟、打靶娱乐;2017年12月5日,张保峰使用微信通过刘红江以330元的价格向张佳生购买铅弹900余发用于打鸟、打靶娱乐;2017年12月12日,张保峰使用微信帮魏志杰以330元的价格通过刘红江向张佳生购买铅弹800余发用于打鸟、打靶娱乐。民警从罗某处查获铅弹24发;从刘某处查获气枪1支;从魏志杰处查获铅弹523发、气枪1支;从张保峰处查获气枪1支。

2、2017年11月5日、2018年1月25日,刘红江为张佳生代理,以500元、460元的价格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戴某销售铅弹1400余发。民警从戴某处查获铅弹489发、气枪1支。

三、被告人蔡瑜南帮助张佳生及他人代理销售铅弹以及被告人田明星、秦自涛、郑某(另案处理)通过蔡瑜南向张佳生及他人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田明星使用QQ和微信先后三次以230元、230元、450元的价格通过蔡瑜南向张佳生购买铅弹500发、500发、1000发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田明星处查获铅弹120发、气枪1支。

2、2017年6月30日,秦自涛使用微信以500元的价格通过蔡瑜南向他人购买铅弹1000发;2018年1月11日,秦自涛使用微信以400元的价格通过蔡瑜南向张佳生购买铅弹1000发。秦自涛购买的铅弹用于驱赶来其小龙虾养殖基地吃虾苗的水鸟。铅弹已被秦自涛使用完,民警从秦自涛处查获气枪1支。

3、2018年1月23日,蔡瑜南为张佳生代理,以600元的价格向郑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郑某处查获铅弹223发、气枪1支。

四、被告人罗富帮助张佳生及他人代理销售铅弹以及被告人兰义、张裕民、张秀裕、吴陈跃、贺习伟、贾某(另案处理)、方某(另案处理)、于某(另案处理)、尹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通过罗富向张佳生及他人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7年11月份、12月份,贾某使用微信先后二次通过罗富以300多元、300多元的价格向张佳生购买铅弹1600余发。民警从贾某处查获铅弹13发、气枪1支。

2、2017年12月10日,兰义使用微信通过罗富以400元的价格向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兰义处共查获铅弹14发、气枪1支。

3、2017年上半年,张裕民、张秀裕共同出资在淘宝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组装了一支气枪。2017年11月份,该气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机关收缴。2017年12月23日,经张裕民、张秀裕共同商量后,张裕民、张秀裕共同出资,由张裕民使用微信、支付宝以400元的价格通过罗富向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准备用于打鸟娱乐。其中100余发铅弹被张秀裕使用弹弓打了,民警从张裕民处查获铅弹872发。

4、2018年1月17日,吴陈跃的微信好友向吴陈跃购买铅弹。吴陈跃使用QQ和微信与罗富商定以350元的价格购买1000发铅弹。之后,吴陈跃告诉其微信好友350元只能购买500发铅弹,其微信好友同意。购买铅弹的钱由吴陈跃的微信好友直接向罗富支付,铅弹由张佳生寄给吴陈跃。吴陈跃收到铅弹后,邮寄了500发给其微信好友,自己留了500发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吴陈跃处查获铅弹65发、气枪1支。

5、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6日,方某使用微信、支付宝先后以400元、800元的价格通过罗富向张佳生购买铅弹共计1500发左右。民警从方某处查获铅弹993发、气枪1支。

6、2017年6、7月份开始,贺习伟使用微信在网上代理销售气枪、铅弹。2017年12月30日,贺习伟以4700元的价格向黄某销售了1支气枪。其中,气枪的套件和枪管由贺习伟向罗富付款后由罗富安排发货给黄某,其他配件由贺习伟在淘宝等网站付款后由卖家直接寄给黄某。2018年1月8日,黄某向贺习伟支付450元购买1000发铅弹。贺习伟收款后,向罗富支付了350元购买1000发铅弹。铅弹由罗富联系张佳生邮寄给黄某。民警从黄某处查获铅弹82发、气枪1支;从贺习伟处查获气枪1支。

7、2017年12月22日,罗富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于某销售铅弹1000发。于某实际收到铅弹800余发。民警从于某处查获铅弹723发、气枪1支。

8、2018年1月6日,罗富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尹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尹某处查获铅弹6发、气枪1支。

9、2018年1月10日,罗富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张某处查获铅弹742发、气枪1支。

10、2018年1月8日,罗富为张佳生代理,以350元的价格向黄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黄某处查获铅弹82发、气枪1支。

11、2018年1月15日,罗富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冯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冯某处查获铅弹175发、气枪1支。

12、2018年1月份,罗富为他人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刘某1销售铅弹1000发。刘某1实际收到铅弹800余发。民警从刘某1处查获铅弹341发、气枪1支。

五、被告人张佳生通过他人销售铅弹以及吕某(另案处理)、于某(另案处理)、曹某1(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尚某(另案处理)、邓某(另案处理)、屈某(另案处理)、代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邓某1(另案处理)通过他人向张佳生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8年1月13日,吕某使用QQ和微信通过微信以260元的价格向张佳生购买500发铅弹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吕某处查获铅弹150发、气枪1支、在淘宝网购买的制造铅弹的工具1套、铅弹半成品(铅粒)762颗。吕某用该模具制造了6发铅弹。

2、2018年1月22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于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于某处查获铅弹36发、气枪1支。

3、2017年12月12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460元的价格向曹某1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曹某1处查获铅弹1025发。

4、2017年12月1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360元的价格向王某1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王某1处查获铅弹134发、气枪1支。

5、2017年12月11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250元的价格向李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李某处查获铅弹244发、气枪1支。

6、2017年11月28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向尚某销售铅弹500发。民警从尚某处查获铅弹234发、气枪1支。

7、2018年1月8日,用QQ号为张佳生代理,以500元的价格向邓某销售铅弹989发。民警从邓某处查获铅弹989发。

8、2017年11月18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500元的价格向屈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屈某处查获铅弹62发、气枪1支。

9、2017年12月14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代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代某处查获铅弹208发。

10、2017年12月27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杨某销售铅弹1008发。民警从杨某处查获铅弹1008发、气枪1支。

11、2018年1月13日,用微信昵称为张佳生代理,以350元的价格向邓某1销售铅弹1000发,邓某1实际收到铅弹600余发。民警从邓某1处查获铅弹501发、气枪1支。

另查明: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罗富以3250元的价格向冯某销售1支气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2日,罗富以3500元的价格向刘某1销售1支气枪。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18日,罗富以2700元的价格向方某销售1支气枪。2018年2月9日,民警在张佳生处查获红盖黑身的电瓶盒50个、棕盖黑身的电瓶盒22个、三星s8手机1个、金属模具4个、铅弹17发、铅丝19袋、单刃砍刀1把、刀鞘1个、气枪1支、弩1把、模具固定器12个、射钉枪2支、剪切器1个、钢弹2袋、气枪消音管1个、射钉枪枪管1个、半成品铅丝1捆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人员持有的铅弹均为弹药;除了黄某、曹某持有的气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方某持有的气枪不能认定为枪支以外,其他人持有的气枪均为枪支;张佳生持有的2把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秦自涛、魏志杰持有的气枪因损坏无法鉴定。

刘红江于2018年2月8日自动投案;张佳生、蔡瑜南、罗富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9日、2018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兰义、田明星、张裕民、张秀裕、秦自涛、魏志杰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吴陈跃、贺习伟、张保峰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8日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佳生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五条**款、**百二十八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非法买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五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魏志杰、兰义、张裕民、张秀裕、吴陈跃、贺习伟、秦自涛、田明星、张保峰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中刘红江、蔡瑜南、张保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五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佳生在非法买卖弹药中分别与刘红江、蔡瑜南、罗富是共同犯罪,张佳生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刘红江、蔡瑜南、罗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张保峰在帮助魏志杰等人非法买卖弹药中分别与魏志杰等人是共同犯罪,张保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张裕民、张秀裕在非法买卖弹药中是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张佳生、蔡瑜南、罗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红江、魏志杰、兰义、张秀裕、张裕民、吴陈跃、贺习伟、田明星、秦自涛、张保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张佳生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罗富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判处魏志杰、兰义、张裕民、张秀裕、吴陈跃、田明星、贺习伟、秦自涛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保峰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佳生的辩护人提出,1、公安机关仅掌握张佳生贩卖给戴某铅弹的事实后,将张佳生抓获,张佳生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贩卖铅弹的事实及制造铅弹和非法持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减轻处罚。2、铅弹从危害后果、制作的难易程度等方面来看与火药弹有明显的区别。3、从张佳生的行为动机、一贯表现以及本案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来看,购买人主要用于打鸟娱乐。综上,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张佳生数罪并罚后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蔡瑜南的辩护人提出,1、蔡瑜南帮助张佳生贩卖铅弹中并不经手弹药,故系从犯。2、蔡瑜南愿意退缴所获赃款2000余元。

被告人罗富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罗富贩卖的只是枪支零件,不能指控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2、被告人罗富愿意退赃。综上,建议对罗富适用缓刑。

其余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佳生使用其在网上购买的铅丝和铅弹制造模具制造气枪铅弹后,在QQ群内发布信息,以出售“粮食”的名义,使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自己或者通过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罗富以及用微信昵称等6人联系买家,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全国各地销售铅弹共计35000余发。2018年2月9日,民警在被告人张佳生处查获红盖黑身的电瓶盒50个、棕盖黑身的电瓶盒22个、三星s8手机1个、金属模具4个、铅弹17发、铅丝19袋、单刃砍刀1把、刀鞘1个、气枪1支、弩1把、模具固定器12个、射钉枪2支、剪切器1个、钢弹2袋、气枪消音管1个、射钉枪枪管1个、半成品铅丝1捆等物品。被告人刘红江、被告人蔡瑜南、被告人罗富明知被告人张佳生及他人销售铅弹,仍然使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为其联系买家,在收到买家的付款和收货信息后,将部分付款和买家收货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张佳生及他人,由被告人张佳生及他人向买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罗富分别帮助被告人张佳生及他人销售铅弹5000余发、5000发、11700余发。

被告人魏志杰、兰义、张秀裕、张裕民、张保峰、秦自涛、田明星、吴陈跃、贺习伟等9人使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直接向张佳生或者通过代理商刘红江、蔡瑜南、罗富等人向张佳生及他人购买铅弹,数量在800发至3600余发不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佳生自己向王某、陈某、古某、冷某、曹某、元某、“陆某”、王某(均另案处理)销售铅弹:

1、2017年12月9日、2018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使用QQ和微信先后以150元、300元的价格向张佳生购买铅弹500发、1000发用于打靶、打鸟娱乐,实际收到铅弹1300余发。民警从王某处查获铅弹93发、气枪1支。

2、2018年1月5日,张佳生向陈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陈某处查获了铅弹574发。

3、2018年11月17日,张佳生以350元的价格向古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古某处查获气枪1支。

4、2017年12月8日,张佳生以200元的价格向冷某销售铅弹500发。民警在冷某处查获铅弹42发、气枪1支。

5、2018年1月22日,张佳生以180元的价格向曹某销售铅弹500发。民警从曹某处查获铅弹8发、气枪1支。

6、2017年11月16日,张佳生以300元的价格向元某销售铅弹600发。民警从元某处查获气枪1支。

7、2018年1月19日,张佳生向“陆某”销售铅弹。民警从陈某1处查获铅弹254发。

8、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7日,张佳生以180元、300元的价格向王某销售铅弹500发、500发。王某实际收到铅弹共600余发。民警从王某处查获铅弹106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佳生的供述及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内微信、QQ照片,证实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其通过QQ加了一个爱好和交流气枪的群,看见群里一个人想要一些铅弹,就给那个人说其可以提供铅弹,然后那个人就以300元的价格买了1000颗铅弹。当时其是将微信二维码给对方,并让对方将他的名字、收货地址和电话通过QQ发给其,然后对方就给其微信转了300元。因为其之前在网上买了一些铅丝原材料制造铅弹用于自己玩耍,于是就将剩余的一部分铅丝制造了1000颗左右的铅弹,然后将制造好的1000颗铅弹装在电瓶盒里面,通过圆通快递将铅弹发给了对方。这是其**次制造并贩卖铅弹。这次卖了1000颗铅弹之后,其通过QQ群里的人来寻找买主,然后通过微信扫描的方式来收款,之后就通过圆通快递将其制造好的铅弹发给买主。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20多号,其通过圆通快递公司发了200单左右关于铅弹的快递,其中还有一部分人在帮其代理铅弹的贩卖。中间商联系好买家后把买家的名字、电话和地址发给其,然后其通过圆通快递将铅弹发给买方。买家将钱打给中间商,然后中间商又将钱转给其,中间商就吃一些差价。大部分中间商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给其,一部分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给其。其在快递单上留的名字是张、张佳或者张佳生。大概有十几个中间商帮其代理铅弹贩卖。其与支付宝昵称为林x、QQ昵称为娶你xx、寻找xx、X哥、夜X、梦x相聚、寻找XX、低X、马特XX、xx男人、微信昵称为相X相X存在大量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这些人是其的中间商。贩卖铅弹的价格是500发150元或者160元,1000发300元。获利11000元左右。四年前其通过QQ在网上买了一些做铅弹的工具,每半公斤铅丝可以制造100颗铅弹。其在法库县山上的屋内制造铅弹,在此查获了17颗铅弹、一部分半成品铅粒和19包铅丝,每包重量是2.8、2.9公斤。其没有数过给买家发铅弹的具体数量,是通过重量来确定铅弹的数量。500发铅弹就是一个电瓶盒包装,重量大概0.8kg左右,1000发铅弹就是两个电瓶盒包装,重量大概1.8kg左右。每个电瓶盒大部分都是装490颗左右的铅弹,有时也装200/300颗。寄490颗是因为有些人要求只要490颗铅弹,说490颗铅弹公安机关查到后只会被收缴,不会受到刑事责任。张佳生指认出其与“相X相X”(刘红江)的28笔微信转账记录、与“相X相X”(刘红江)的微信聊天记录、张佳生的微信昵称为“控x”,微信号为z14741xxxx、张佳生的QQ昵称为“精粮xxx”,QQ号为“26432xx”、张佳生与“寻找xx”(罗富)的QQ聊天记录、“寻找xx”的QQ号为“876xxx”、张佳生与“娶你xx”(蔡瑜南)的QQ聊天记录、“娶你xx”的QQ号是15xxxxx。2018年2月9日,民警对张佳生位于沈阳市法库县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客厅的一个优速快递包中查获50个用于装铅弹的电瓶盒。从张佳生身上查获一个黑色三星s8手机。同日,民警对张佳生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山上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卧室中查获四块做铅弹的金属模具、一个铅丝切割板、七十二个电瓶盒、一把单刃砍刀、17颗铅弹,2袋钢弹、10袋半成品铅丝、一把气枪、二把射钉枪、一把弩、一根气枪消音管、一根射钉枪枪管。张佳生指认出其制作铅弹的模具、原材料即上述被民警查获的物品,制作地点就是民警查获作案工具的地点。张佳生在圆通快递公司共寄件198件。

2、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提取、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和快递单号,证实王某在2017年12月份向微信昵称为“控x”、微信号为z14741xxxx的人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发,收件信息“李某1,山东省聊城市”。购买后的几天,以3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控x”的人购买了1000发,收件信息“宋某,山东省聊城市”,微信转账付款,手机内还有转账和聊天记录。圆通快递发货,电瓶盒子包装。二次实际收到铅弹数为1300余发。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93发铅弹。

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提取、扣押、指认笔录及照片、快递单,证实2018年1月5日左右,陈某用微信在网上购买了1000发铅弹,收货地址是“四川省绵阳市松垭镇”,圆通快递发货。卖家微信和转账记录已删除,卖家不详。2018年3月21日,陈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三台县家中,交给民警铅弹574发,民警对该铅弹依法扣押,陈某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97xxx,寄件人“张佳”;收件人“陈某”,收件地址“四川省绵阳市”。

4、证人古某、廖某、王某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照片、快递单号,证实2017年11月,古某用微信在网上购买了1000发铅弹,收到只有800至900发左右,借用王某某的气枪来打铅弹,铅弹已用完。收货地址是“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收件人记不清了,联系方式是廖某的电话。卖家信息已删除。银行ATM存现付款。圆通快递发货,从辽宁寄来。2018年3月20日,古某在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灵兴派出所指认出其向王某某借来打铅弹的气枪。同日,王某某在上述地点指认出其借给古某的气枪。快递单号为500327XXX,寄件人“张”;收件人“廖某某”,收件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5、证人冷某、李某某的证言、搜查、扣押、指认笔录及照片、快递单,证实2017年12月,冷某用微信在网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六百发铅弹。卖家信息已删除。冷某留的收货信息是收件人“李某2”,收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冷某收到铅弹后给了李某某。2018年3月26日,民警对李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打气筒1个,黑色电瓶盒子1个,内有铅弹42发。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李某某、冷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李某某主动上交了铅弹42发,气枪1支,铅弹是冷某购买的。冷某持有的铅弹42发,气枪1支,打气筒1个,黑色电瓶盒子1个。快递单号200499774XXX,寄件人“张佳生”;收件人“李某2”,收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xxx”。

6、证人曹某、黄某某的证言及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勘察电子记录,证实2018年1月22日,曹某通过QQ以180元的价格向“精粮xxx”购买了500发铅弹。支付宝付款,卖家支付宝账户名称“控xxxx(*佳生)137***@qq.com。曹某把铅弹和枪放在黄某某那里。2018年4月11日,民警对黄某某位于广东省和平县合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打气筒1个,铁锤1把,铅弹8发,铅粒867颗。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同时民警提取到曹某手机内支付宝给“精粮xxx”转账的记录。曹某、黄某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

7、证人元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及照片、转帐记录,证实2017年11月,元某通过QQ和微信以300元的价格向一个QQ昵称为“精粮xxx”、微信号为“控x”的人购买了600发或1000发铅弹。微信付款。铅弹已被用完,主动上交气枪1支。2018年4月19日,民警依法扣押了元某上缴的气枪1支。元某对该气枪进行了指认。同时元某指认其手机内的留的卖家微信信息和付款记录。

8、证人陈某1供述、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快递单,证实陈某1称该气枪和铅弹是其妹夫陆某某的,铅弹是陆某某在网上购买的,陈某1听其妹妹陈某某说陆某某购买铅弹时收货人留的是“陆某”的名字,手机号码是陈某1的母亲的号码。2018年5月4日,民警对陈某1位于河南省沈丘县家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铅弹254发,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扣押。陈某1称铅弹是其妹夫陆某某在网上购买的,但未能辨认出陆某某。快递单号为2004997xxx,寄件人“张佳”。收件人“陆某”,收件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9、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快递单,证实王某使用微信向微信昵称为“控x”的人购买了三次铅弹。**次是2017年11月份,但卖家发的是胶圈;第二次是2017年12月18日,以180元的价格购买500发,实际收到200余发;第三次是2018年1月17日,以300元的价格购买500发,实际收到400余发。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有付款记录。王某留的收件人信息是“王某,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气枪配件是王某向一个微信昵称叫“夜X”的人购买的。2018年4月9日,民警对王某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的住处进行搜查。王某不在家,其父亲王某2进在家。查获铅弹106发、快递盒、黑色塑料盒及部分气枪零部件。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王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同时民警从王某手机内提取到其与气枪零部件的卖家“夜X”和铅弹卖家“控x”的微信交易记录。单号分别为20049977XXX、200499774xxxx、500327417xxx5,寄件人分别为“张佳”、“张佳”、“张”。收件人均为“王某”,收件地址均为“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二、被告人刘红江帮助被告人张佳生代理销售铅弹,被告人张保峰、魏志杰、戴某(已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刘红江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保峰使用微信帮罗某以3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刘红江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用于打鸟娱乐;帮罗某购买铅弹后的几天,被告人张保峰帮刘某以3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刘红江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刘某实际收到铅弹900余发用于打鸟娱乐;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张保峰使用微信通过被告人刘红江以3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用于打鸟娱乐,被告人张保峰实际收到铅弹900余发;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保峰使用微信帮被告人魏志杰以33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刘红江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了1000发铅弹用于打鸟娱乐,被告人魏志杰实际收到铅弹800余发。民警从罗某处查获铅弹24发;从刘某处查获气枪1支;从被告人魏志杰处查获铅弹523发、气枪1支;从被告人张保峰处查获气枪1支。

2、2017年11月5日、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刘红江为被告人张佳生代理,以500元、460元的价格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戴某(微罪不诉)销售铅弹1000发、1000发。戴某实际收到铅弹1400余发。民警从戴某处查获铅弹489发、气枪1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红江的供述,证实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想通过网络卖香肠腊肉随便加入一个QQ群,群主就加其的QQ,让其帮他卖铅弹,群主的QQ叫“小毅XXX”。其想赚钱,就答应卖了。群主让其在一些QQ群里打广告,其将复制群主的广告信息发到其他群里,内容是“出货5.5粮食”,想买的人就会找其。其会提供自己的微信号给买家,买家加其的微信,在微信中谈好价格,数量,然后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把钱付给其,其再把钱转给群主,群主再发货,群主发货之后,会把发货单号照给其,其再把单号照片发给买家,然后买家就等着收货。基本流程就是这样。其就看到发货的信息都是从沈阳发出的。沈阳的卖家给其的价格是350元1000颗铅弹,500颗铅弹160元,*高200元。其卖出去400元左右,有时候380元,也卖过460元的,价格不等。除去350元的给沈阳群主的,其就从中赚取差价。*后一次卖给重庆一个微信叫“小欣XXX”的人。其总共卖过给这个叫“小欣XXX”的人两次,**次卖的日期记不得了,那一次以460元的价格卖了1000颗铅弹给他,转了350元给沈阳的群主。第二次还是以460元1000颗卖的,转了300元给沈阳的群主。后来小欣XXX收到货后告诉其只有500颗,其就问沈阳群主,他告诉其1月27号过后发不了货了,年后才能发。其给小欣XXX说要年后发货了,小欣XXX也没有说什么。后来剩余的500发一直没给小欣XXX发。其的微信名叫“相X相X”,微信号1338103xxxx。QQ账号16551XXX。其一共代理了20多单铅弹,卖了10000多颗铅弹,获利2000元左右。

2、被告人张保峰的供述、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电子数据勘察记录,证实张保峰一共向微信昵称为“相X相X”的人购买了4次铅弹。**次是2017年11月16日帮罗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第二次是帮罗某购买了以后过了几天,帮刘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第三次是2017年12月初张保峰自己以33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第四次是帮魏志杰以33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张保峰的微信昵称是“喜欢天黑xxx”,微信号zhangbao_1225XXX。圆通快递发货,电瓶盒包装。张保峰自己收到900余发。2018年4月28日,民警提取到张保峰持有的气枪一把,并予以扣押。张保峰指认出该气枪。民警从张保峰的手机内提取到张保峰的微信交易记录,记录显示,2017年11月16日,张保峰给“相X相X”转账300元;2017年12月5日转账330元;2017年12月12日转账330元。

3、被告人魏志杰的供述、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份,魏志杰使用微信向微信昵称为“AAA商货XXX”的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3发4.5mm铅弹。2017年12月中旬,魏志杰以450元的价格通过魏某某,魏某某又通过张保峰购买了1000发5.5mm的铅弹。魏志杰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张保峰。魏某某留的收货地址和收货电话,是魏某某去取的快递。魏志杰上缴了503发4.5mm的铅弹、20发5.5mm的铅弹和1支气枪。魏志杰没有数具体的颗数,应该只有五六百发。2018年4月25日,民警对魏志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家中进行搜查,查获4.5mm口径的铅弹503发,5.5mm口径的铅弹20发。次日,魏志杰上缴气枪1支。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民警从魏志杰手机内提取到魏志杰微信转账450元给张保峰的记录。魏志杰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指认。魏志杰辨认出张保峰。

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搜查、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2月的一天,魏某某联系张保峰帮忙购买铅弹,钱由魏志杰直接微信转账给张保峰450元。张保峰购买铅弹时留的是魏某某的手机号码,收货地址是张保峰自己留的,收货人是“魏先生”。魏某某去取的快递,魏某某收到铅弹后自己留了一部分使用,经清点有263发,剩下的交给了魏志杰。2018年4月25日,民警对魏某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5.5mm口径的铅弹263发,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魏某某辨认出魏志杰和张保峰。

5、证人罗某的证言及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1月份,罗某通过张保峰在网上代购了1000发铅弹,价格300元。圆通快递发货,电瓶盒子包装。张保峰微信昵称“喜欢天黑XXX”,微信号zhangbao_12259xxx2。罗某与张保峰的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2018年5月4日,民警提取到罗某主动上缴的铅弹24发,并依法扣押。罗某指认其上缴的铅弹。罗某辨认出张保峰。

6、证人刘某的证言及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1月份,刘某通过张保峰在网上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圆通快递发货,铅弹用电瓶盒子包装。铅弹已被消耗完。实际收到900余发。民警提取了刘某的气枪一把并予以扣押。刘某对该气枪进行了指认,并辨认出帮其代购铅弹的张保峰。

7、证人戴某的证言及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电子数据勘察笔录,证实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戴某微信添加了昵称为“相X相X”的人,对方表明能提供各种气枪配件和铅弹。戴某向对方购买1000发5.5毫米口径的铅弹,加邮费一共500元。戴某向对方提供收货信息后,待对方将圆通物流的货单通过微信发给戴某,戴某才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付款。此次购买,戴某分两次收到对方发送的铅弹960余发。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相X相X”发信息给戴某,称马上要放假了,要等过完年才发货。戴某又向“相X相X”购买1000发5.5毫米的铅弹,价格是460元。对方把发货单照相发给戴某后,戴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相X相X”460元。2018年2月6日,戴某去黑山镇政府领取铅弹快递包裹时被民警抓获。经查,该快递包裹内有铅弹489发。民警扣押了戴某的气枪一支。2018年2月26日民警对戴某持有的489发铅弹和一把气枪予以扣押。戴某指认出其购买的铅弹、圆通快递包装盒和持有的气枪。戴某指认其与“相X相X”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

三、被告人蔡瑜南帮助被告人张佳生及他人代理销售铅弹,被告人田明星、秦自涛、郑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蔡瑜南向被告人张佳生及他人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田明星使用QQ和微信先后3次以230元、230元、45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蔡瑜南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铅弹500发、500发、1000发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被告人田明星处查获铅弹120发、气枪1支。

2、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秦自涛使用微信以5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蔡瑜南向他人购买铅弹1000发;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秦自涛使用微信以4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蔡瑜南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铅弹1000发。被告人秦自涛购买的铅弹用于驱赶来其小龙虾养殖基地吃虾苗的水鸟。铅弹已被被告人秦自涛使用完,民警从被告人秦自涛处查获气枪1支。

3、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蔡瑜南为被告人张佳生代理,以600元的价格向郑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郑某处查获铅弹223发、气枪1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蔡瑜南的供述及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转帐记录,证实2017年7、8月份的时候,其用手机加了一个QQ群,群主QQ名字叫“精粮xxx”,群主给其说帮他卖“粮食”,意思就是帮他卖铅弹。他给其的价格是1000颗铅弹300元;500颗铅弹150或160元。让其到其他群里去问有没有需要的,其卖多少钱他不管,其就赚差价。其联系买家后,就给买家说了一个价格:1000颗铅弹400元;500颗铅弹200元到230元。其一般都让买家先将钱给其,然后其将钱通过微信扫码转给“小毅XXX”。“小毅XXX”收到钱后就准备铅弹,然后他就自己发货给买家,并把发货单号的照片发到其的QQ上。然后其给买家说已经发货并把照片发给买家。其的qq号是15498XXX40、名称是娶你xx。微信号a358XXX0,微信名称也是娶你xx。其只记得发货地址是辽宁省沈阳市。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的vivoX9Plus手机是其用来贩卖铅弹所使用的手机。微信记录中微信名为“控x”的人就是其的上家,也就是QQ昵称叫“小毅XXX”的人。其与微信名为“控x”的人的二维码转账记录,发现有24条转账记录。转账160元代表500颗铅弹款;300元代表1000颗铅弹;580元代表两个购买1000颗铅弹款,当时是钱不够才转了580元。620元代表一个1000颗铅弹和两个500颗铅弹款。其代理铅弹赚了2000多元。蔡瑜南指认其作案手机的笔录和照片。

2、被告人田明星的供述、扣押笔录及照片、手机内交易记录照片,证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田明星通过QQ和微信分三次以230元、230元、45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和QQ昵称均为“娶你,不是玩玩XXX”的人购买了铅弹500发、500发、1000发。微信转账支付,有转账记录。**次购买留的收件人信息是“李某317307441933,湖南省张家界市”,第二次购买留的收件人信息是“星子,186744XX633,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第三次购买留的收件人信息是“李某318897440768,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2018年4月3日,民警依法扣押了田明星持有的气枪1支,铅弹120发。田明星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同时田明星指出其与“娶你,不是玩玩XXX”的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号为200499774334,寄件人“张佳”,电话1389885974,收件人“李某3”,收件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收件人联系电话173074XXX3。快递单号为20049xx370,寄件人“张佳”,收件人“星子”,收件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

3、被告人秦自涛的供述、转帐记录、情况说明,证实秦自涛的电话号码是13574xxxx2。自2016年九、十月份至2017年五、六月份,秦自涛使用微信陆续在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来组装气枪。气枪组装好以后,秦自涛又用微信向同一个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铅弹直接用锡箔纸包装。该铅弹用完以后,秦自涛又用微信向同一个人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枪管和1000发铅弹。这次铅弹用电瓶盒子包装。铅弹已被秦自涛用完,气枪于2018年3月份上缴给了张家界永定区公安局网监支队。秦自涛的微信昵称是“张家界XXXX养殖1357XXX92”。卖家的微信号及昵称记不清楚了,手机截图上有,均是微信转账付款。快递单号为2004997XX362,寄件人“张佳”,寄件人电话“13898XXX4”。收件人“陈”,收件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

4、证人郑某的证言、罗X杰、张X龙的证言及辨认、扣押、清点、转帐记录,证实2018年1月23日,郑某通过罗X杰以6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1000发铅弹。郑某微信发红包给罗X杰600元。郑某让张X龙代收铅弹。郑某留的收货地址是“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某小学”,收件人“张X龙”,留的张X龙的电话1868XXX88。罗X杰帮郑某通过QQ、微信以450元的价格向一个QQ和微信昵称均为“娶你,不是玩玩XXX”的人购买了1000发铅弹。张X龙帮郑某代收过铅弹,收到后取了一条出来,经清点有13发。郑某辨认出帮其购买铅弹的罗X杰,并指认其给罗X杰发600元红包的记录。罗X杰指认其向“娶你,不是玩玩XXX”微信转账的记录。2018年3月30日,民警扣押了郑某上缴的气枪1支,铅弹210发,扣押了张X龙上缴的铅弹13发。郑某、张X龙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

四、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罗富以3250元的价格向冯某销售1支气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2日,罗富以3500元的价格向刘某1销售1支气枪。

被告人罗富帮助被告人张佳生及他人代理销售铅弹,被告人兰义、张裕民、张秀裕、吴陈跃、贺习伟、方某(另案处理)、贾某(另案处理)、于某(另案处理)、尹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罗富向张佳生及他人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7年11月份、12月份,贾某使用微信先后2次通过被告人罗富以300多元、300多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共计2000发铅弹,用于打靶、打鸟娱乐,实际收到铅弹1600余发。民警从贾某处查获铅弹13发、气枪1支。

2、2017年12月10日,兰义使用微信通过被告人罗富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兰义处共查获铅弹14发、气枪1支。

3、2017年12月23日,经被告人张裕民、张秀裕共同商量后,二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张裕民使用微信、支付宝以4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罗富向被告人张佳生购买1000发铅弹,准备用于打鸟娱乐。其中100余发铅弹被张秀裕使用弹弓打了,民警从被告人张裕民处查获铅弹872发。

4、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吴陈跃的一个微信号为“xx458317504”的微信好友向吴陈跃购买铅弹。被告人吴陈跃使用QQ和微信与被告人罗富商定以350元的价格购买1000发铅弹。之后,被告人吴陈跃告诉其微信好友350元只能购买500发铅弹,其微信好友同意。购买铅弹的钱由被告人吴陈跃的微信好友直接向被告人罗富支付,铅弹由被告人张佳生寄给被告人吴陈跃。被告人吴陈跃收到铅弹后,邮寄了500发给其微信好友,自己留了500发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被告人吴陈跃处查获铅弹65发、气枪1支。

5、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6日,方某使用微信、支付宝先后以400元、8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罗富向张佳生购买铅弹1000发、2000发,用于打靶、打鸟娱乐,实际收到铅弹1500发左右。民警从方某处查获铅弹993发、气枪1支。

6、2017年6月或7月开始,被告人贺习伟使用微信(微信号LY1241XXX、昵称“X妖X外”)在网上代理销售气枪、铅弹。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贺习伟以4700元的价格向黄某销售了1支气枪。其中,气枪的套件和枪管由贺习伟向罗富付款后,由罗富安排发货给黄某,其他配件由贺习伟在淘宝等网站付款后由卖家直接寄给黄某。2018年1月8日,黄某向被告人贺习伟支付450元购买1000发铅弹。被告人贺习伟收款后,向被告人罗富支付了350元购买1000发铅弹。铅弹由被告人罗富联系被告人张佳生邮寄给黄某。民警从黄某处查获铅弹82发、气枪1支;从贺习伟处查获气枪1支。

7、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罗富为被告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于某销售铅弹1000发。于某实际收到铅弹800余发。民警从于某处查获铅弹723发、气枪1支。

8、2018年1月6日,被告人罗富为被告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尹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尹某处查获铅弹6发、气枪1支。

9、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罗富为被告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张某处查获铅弹742发、气枪1支。

10、2018年1月8日,被告人罗富为被告人张佳生代理,以350元的价格向黄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黄某处查获铅弹82发、气枪1支。

11、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罗富为被告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冯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冯某处查获铅弹175发、气枪1支。

12、2018年1月份,被告人罗富为他人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刘某1销售铅弹1000发。刘某1实际收到铅弹800余发。民警从刘某1处查获铅弹341发、气枪1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罗富的供述及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支付宝转帐记录,证实在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其通过网上卖枪赚一点生活费,于是其就在微信朋友圈、火山小视频、淘宝卖零部件的一些店等一些网络平台上去打广告,留下其的微信号,QQ号,称在自己这里能买到枪支、弹药、涉枪的零部件。接下来就陆陆续续有很多人找其买枪、枪支零部件还有铅弹。其就去淘宝、还有之前其加的一些能买到枪的微信群、QQ群里面去找卖家,然后把买家需要的东西和邮寄地址发给卖家,让卖家发货给买家,其从中赚取价差。按照每个客户算一单生意,从其开始卖枪到现在,其估计做成了三四十单,因为每个买家要的东西不同,价格也不同,所以赚取的利润也不一样,每单生意能赚取一百元到几百元不等。其估算了一下其通过网络卖枪一共赚取了四五万元左右。其是通过QQ认识“精粮xxx”的,然后互相加了微信,买家先把钱和收货地址给其,其又将钱通过支付宝(账号为wyxxfb8@163.com)转给“精粮xxx”的支付宝上,其通过微信又将买家的收货地址发给“精粮xxx”,让他将买家要的铅弹寄给买家。“精粮xxx”的支付宝昵称叫“控”,支付宝账号为13759xx522@qq.com,实名认证为*佳生。其通过查看其的支付宝(账号为wyxxfb8@163.com)与“精粮xxx”的支付宝(账号为13759xx522@qq.com)的既往交易明细,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1月,其一共转账给“精粮xxx”10500元购买铅弹。“精粮xxx”给其铅弹的价格是300元1000颗铅弹,500颗铅弹150元。其给买家一般是350-400元1000发铅弹,500颗铅弹是150元到180元。其帮“控”代理了30多单铅弹,其中大部分是代理1000颗铅弹,其获利2000元左右。买家一般都是通过昵称叫“花xxx”的联系其。其和“控”联系时所使用的qq昵称叫寻找xx,微信昵称叫花xxx,还有一个微信昵称也叫花xxx,支付宝昵称叫林x(账号:wyxxfb8@136.com),支付宝身份认证的名字叫王某3。这个“王某3”的身份信息是其通过网上买来的。编号为5的手机里面有一个微信号为GBDYHK,昵称叫“xx百货供货”。都是其从网上买来的。2018年4月3日,民警对广州市番禹区罗富租赁房间进行搜查,在床头搜出罗富使用的苹果6手机一部,民警在罗富租赁房屋内布衣柜右边口袋内查出罗富使用的4部手机,其中有3部是苹杲6手机,另外1部是小米手机,随后又在书桌上搜查到1部苹杲6手机。*后在罗富随身携带的钱包里面搜出了6张银行储蓄卡。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罗富指认出其代理销售铅弹的手机和微信、QQ、支付宝,微信昵称叫“花xxx”,QQ昵称为寻找xx;支付宝昵称为林x,支付宝账户为wyxxfb8@163.com。罗富指认出其与“张x1s400”、“宗tj12001500xxx700”的微信聊天记录。罗富指认出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月25日其转账给“控(*佳生)”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2、被告人兰义的供述及搜查、辨认笔录、张某1的证言、情况说明、兰义的银行流水,证实2017年12月10日左右的晚上,兰义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花xxx”、微信号为SxxVPN的人以250元购买了一根气枪消音器,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兰义通过支付宝转账。铅弹用电瓶盒子包装。民警从兰义家中查获了消音器、气枪加气嘴和8颗铅弹。兰义放了二十几颗铅弹在其朋友的车上。兰义的气枪和十几发铅弹在其和其表哥张某1去重庆石柱时被民警查获,剩下的铅弹被兰义扔到河里了。民警从兰义的朋友越野车上查获了6发铅弹,是兰义放的。2017年12月10日,兰义向王某3支付250元、400元。2018年3月20日,民警在兰义位于湖北省利川市的住所查获气枪消音器一根、气枪加气嘴一个、铅弹8颗。同日民警在越野车上查获了6发铅弹,民警依法扣押。2017年12月19日,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民警扣押了张某1(兰义的表哥)车上的气枪1支及铅弹15发,2018年3月26日移交给北碚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20日,兰义指认出其丢弃铅弹的地点,指认被民警查获的铅弹、加气嘴、消音器。指认其与“花xxx”的微信交易记录。记录显示,2017年12月10日,兰义支付宝转账给“花xxx”250元、400元。

3、被告人张裕民、张秀裕的供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转帐记录、快递单,证实张裕民、张秀裕两弟兄共同出资,由张裕民具体实施,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支气枪,于2017年12月23日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花xxx”、微信号为SxxVPN的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支付宝付款,收款人支付宝名称为“xxz延哥”。张裕民留的收货人信息是“王某3,广东省梅州丰顺县”。2017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将张裕民、张秀裕的气枪收缴。2018年4月15日民警对张秀裕位于广东省梅州市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铅弹872发,装铅弹的电瓶盒2个。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同时民警从张裕民的手机内提取到其与铅弹卖家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卖家微信信息。卖家支付宝名称为“xxz延哥”,微信昵称为“花xxx”。张裕民、张秀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977xxxx,寄件人“张佳”;收件人“王某3”,收货地址“广东省梅州丰。

4、被告人吴陈跃的供述、搜查、扣押、指认笔录及照片、快递单,证实2018年1月份,吴陈跃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花xxx”、微信号为SxxVPN的人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吴陈跃和“花xxx”谈好后,吴陈跃又以350元的价格卖了500发铅弹给黑龙江一个微信号为xx458317504、微信昵称为“新~~18xxxxx9992”的人,由“新~~18xxxxx9992”直接向“花xxx”付款。吴陈跃留的收货信息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吴陈跃收到“花xxx”的1000发铅弹后,通过吴陈跃的女朋友杜某将其中的500发邮寄给了“新~~18xxxxx9992”,寄件人为杜某,收件人信息“小新,黑龙江省伊春市”。吴陈跃上缴了铅弹65发,气枪1支,气枪配件若干(含瞄准镜1个,木制枪托1个,黑色枪身1个,气瓶1个,枪管1个,消音器1个,打气筒1个)。2018年3月28日,民警对吴陈跃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半成品气枪1支、打气筒1个、铅弹65发,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同日民警根据吴陈跃的交待,对四川省雅安市吴陈跃堂弟的朋友家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打气筒1个,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同时吴陈跃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9xxx368,寄件人“张佳”,电话1389885974;收件人“张某3”,收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寄件人“杜某”,寄件人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剑南大道**逸都国际**栋**”;收件人“新新”,收件人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

5、证人方某、方宗泽的证言、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上的聊天记录照片、转帐记录、快递单,证实2018年1月份,方某使用昵称为“方x”(之前叫“圆xx”)、微信号为fangmaoxxx的微信和昵称为“雪狼xx”、QQ号为97xx180的QQ向微信昵称为“花xxx”、微信号为SxxVPN的人购买了一支气枪和3000发铅弹,实际收到铅弹1500余发。方某通过查看微信和QQ记录:2018年1月7日,方某微信付款1200元,向“花xxx”购买了气枪扳机套件,收货方显示为“xx百货供货”;2018年1月9日,方某微信付款1500元向“花xxx”购买了打气筒、枪管、消(火狐),之后又付款400元购买1000发铅弹,铅弹快递单号为20049xxx4359;2018年1月15日,方某向“花xxx”支付宝付款700元购买了加气泵,对方支付宝名称为“林x”;2018年1月16日,方某向“花xxx”支付宝付款800元购买了2000发铅弹,对方支付宝名称为“林x”,快递单号为200499xxx379;2018年1月18日,方某向“花xxx”微信付款600元购买了气瓶和阀,收款人显示为“娃儿”。方某联系家人将气枪和铅弹交给公安机关。方某留的收货信息是“方x,广东省惠州市”。“花xxx”有两个QQ号,昵称叫“寻找XX”,昵称叫“寻找xx”。2018年3月30日,民警在方某的家中查获气枪1支,铅弹993发。这些气枪和铅弹是方某的。2018年3月30日,民警对方某位于湖北省蕲春县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铅弹993发,气瓶一个,装铅弹的电瓶盒子2个。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同时,民警从方某手机内提取到其与气枪和铅弹卖家的微信和QQ聊天记录以及微信、支付宝付款的记录。在聊天记录内,卖家将方某购买气枪和铅弹的快递单号发给了方某,其中,发送铅弹的快递单有2张,一张快递单号为2004997xx359,寄件人和电话因图片不全看不到,寄件人电话可以看到“9885974”的数字,收件人为“方x”,收件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另一张快递单号为200xxx774379,寄件人和电话因图片不全看不到,寄件人电话可以看到“85974”的数字,收件人为“铺方x”,收件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方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xxx4359,寄件人“张佳”;收件人“方x”,收件地址“广东省惠州市”。

6、证人贺习伟的证言及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聊天和转帐记录照片,证实2017年12月30日,贺习伟以4700元的价格卖了一把气枪给“张强”(真名为黄某)。其中气枪的套件和枪管贺习伟从微信昵称为“花xxx”、微信号为SxxVPN的人处以800元、500元的价格购买后发给“张强”。“张强”的收货信息是“张先生,18286279655,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旧货市场”。贺习伟用支付宝给“花xxx”付款,“花xxx”的支付宝名称叫“xxz延哥”。之后“张强”又以450元的价格向贺习伟购买1000发铅弹,贺习伟向“花xxx”付款350元后,由“花xxx”将货物发给“张强”。另外贺习伟还卖了6支“排”气枪。贺习伟的微信昵称叫“老xx外”,微信号是LY124135。2018年4月20日,民警对贺习伟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秃子”气枪套件1把,“排”气枪打气筒、汽室、气阀一套以及气瓶一个,组装好的“排”气枪1支,瞄准镜1个,2袋钢珠,“龙胆”弹弓一个。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同日,民警扣押了贺习伟的黑色魅族Pro7手机一部。民警从贺习伟的手机内提取到贺习伟卖铅弹和气枪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

7、证人于某的证言及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照片、快递单,证实于某于2017年12月份通过微信向微信号为SxxVPN、微信昵称为“花xxx”的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实际收到800余发。圆通快递或者韵达快递发货,电瓶盒包装。2018年3月26日民警对于某位于山东省栖霞市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于某剩余的铅弹。同日在于某的带领下,民警提取到于某持有的气枪一把。民警对上述铅弹和气枪进行扣押。同日民警通过截屏的方式,提取到于某使用的手机内于某的微信界面截图和铅弹卖家微信截图。2018年3月26日,于某指认出其购买的铅弹和持有的气枪。快递单号为200xxx74328,寄件人“张佳”;收件人“王xxx”,收件地址“山东省烟台市。

8、证人尹某的证言及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聊天记录照片,证实2018年1月6日,尹某使用微信和QQ(向微信号为SxxVPN、微信昵称为“花xxx”的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圆通快递发货,寄件人姓张。铅弹用塑料电瓶盒子包装。2018年4月19日,民警对尹某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气枪一把,铅弹6发。民警将该气枪和铅弹扣押,并由尹某指认其持有的一把气枪和6发铅弹以及铅弹卖家邮寄铅弹时装铅弹的盒子。2018年4月19日,民警从尹某的手机上提取到尹某与铅弹卖家(QQ昵称为“寻找XX”,微信号为SxxVPN、微信昵称为“花xxx”)的QQ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记录显示尹某以400元的价格向“花xxx”购买了1000发铅弹。

9、证人张某的证言及搜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转帐记录、快递单,证实2018年1月份,张某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花xxx”,微信号为SxxVPN的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微信转账付款。圆通快递发货,电瓶盒子包装。2018年3月21日,民警对张某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742发铅弹,对张某位于文登市的“xx渔具”店进行搜查,查获气枪一把。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提取和扣押。张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同日,民警从张某的手机内提取到张某与“花xxx”的转账记录,记录显示,2018年1月10日,张某向“花xxx”转账400元。快递单号为20049xxx361,寄件人“张佳”,;收件人“张杰某”,收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

10、证人黄某的证言及扣押、指认笔录及照片、转帐记录,证实黄某的联系电话是18286xx655。2018年1月份,黄某通过微信(微信号18286xx655)在网上以47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老xx外”的人购买了气枪配件来组装了一支气枪;以450元的价格向“老xx外”购买了1000发铅弹。黄某留的收货人是“张先生”,收货地址是“贵州省遵义市”。铅弹从沈阳发货,电瓶盒包装。黄某上缴了剩余的82发铅弹和1支气枪。微信转账付款,有转账记录。2018年4月12日,在黄某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家中,黄某上缴给民警气枪1支、铅弹82发,气罐1个,打气筒1个,装铅弹的塑料盒1个,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黄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同日民警从黄某的手机内提取到黄某购买铅弹时微信转账450元给“老xx外”的记录。快递单号为200499774357,寄件人“张佳”;收件人“张先生”,收件地址“贵州省遵义市”。

11、证人冯某的证言及扣押、提取、搜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月份,冯某通过微信以365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花xxx”的人购买了一支气枪和1000发铅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付款,有转账记录。收款人微信账户名为“xx百货供货”,支付宝名为“林x”,支付宝账户为wyz***@163.com。冯某留的收件人信息为“冯友x,贵州省湄潭县”。民警扣押了冯某的气枪1支,铅弹175发。同时民警从冯某的手机内提取到冯某与卖家的转账记录。冯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9xx369,寄件人“张佳”,电话138xxx974;收件人“冯友某”,收货地址“贵州省湄潭县”。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搜查、提取、扣押、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月,刘某1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花xxx”、微信号为SxxVPN的人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气枪,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实际收到800余发铅弹。刘某1使用支付宝扫描“花xxx”发的二维码付款,收款人支付宝昵称为“林x”,实名认证“*延中”。刘某1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500元;2018年1月19日支付1700元;2018年1月22日支付1700元。刘某1分七次收到气枪部件和铅弹,“花xxx”发了一个视频给刘某1教刘某1如何组装气枪。铅弹是通过圆通快递发货,电瓶盒子包装。气枪部件通过韵达、圆通、中通、天天等快递公司邮寄。民警扣押了刘某1的一把气枪和341发铅弹。其辩解只有800余发。2018年4月11日,民警对刘某1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黑色塑料电瓶盒一个,电瓶盒内铅弹341发。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同日民警扣押了由刘某1的姐夫任某代为上交的的气枪一把。2018年4月17日,民警从刘某1的手机内提取到刘某1给“花xxx”支付宝转账的记录。记录显示内容与刘某1的证词一致。

五、被告人张佳生通过他人销售铅弹,吕某、于某、曹某1、王某1、李某、尚某、邓某、屈某、代某、杨某、邓某1(均另案处理)通过其他人向张佳生购买铅弹的事实:

1、2018年1月13日,吕某使用QQ和微信通过微信昵称为“鸡大师xxxx”的人,以260元的价格向张佳生购买500发铅弹用于打鸟娱乐。民警从吕某处查获铅弹150发、气枪1支、在淘宝网购买的制造铅弹的工具1套、铅弹半成品(铅粒)762颗。吕某用该模具制造了6发铅弹。

2、2018年1月22日,微信昵称为“台xx”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于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于某处查获铅弹36发、气枪1支。

3、2017年12月12日,微信昵称为“台xx”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460元的价格向曹某1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曹某1处查获铅弹1025发。

4、2017年12月1日,微信昵称为“台xx”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360元的价格向王某1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王某1处查获铅弹134发、气枪1支。

5、2017年12月11日,微信昵称为“台xx”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250元的价格向李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李某处查获铅弹244发、气枪1支。

6、2017年11月28日,微信昵称为“狩猎者xx”的人为张佳生代理,向尚某销售铅弹500发。民警从尚某处查获铅弹234发、气枪1支。

7、2018年1月8日,QQ号为2955548383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500元的价格向邓某销售铅弹989发。民警从邓某处查获铅弹989发。

8、2017年11月18日,微信昵称为“孤狼x户外”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500元的价格向屈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屈某处查获铅弹62发、气枪1支。

9、2017年12月14日,QQ昵称为“烟xx雨”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代某销售铅弹1000发。民警从代某处查获铅弹208发。

10、2017年12月27日,微信昵称为“Ax花无缺”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400元的价格向杨某销售铅弹1008发。民警从杨某处查获铅弹1008发、气枪1支。

11、2018年1月13日,微信昵称为“与x世沉浮”的人为张佳生代理,以350元的价格向邓某1销售铅弹1000发。邓某1实际收到铅弹600余发。民警从邓某1处查获铅弹501发、气枪1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吕某的证言及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交易信息照片,证实2018年1月13日左右,吕某通过QQ和微信向QQ号为3093xxx522、QQ昵称为“A套件xxx商母鸡”、微信号为tuying199xxx、微信昵称为“鸡大师xx”的人以26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发铅弹。吕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收款人微信昵称为“话里人”。圆通快递发货,单号200499774366,塑料电瓶盒包装。民警在吕某处查获了150发铅弹。同时还查获了一套制造铅弹的工具、铅弹半成品(铅粒)762粒。吕某用该模具制造了6发铅弹,已与其购买的铅弹混合。2018年3月26日,民警对吕某位于山东省聊城市某店进行搜查,查获铅弹114发,制造铅弹的工具一套,铅弹半成品762粒;对吕某汽车进行搜查,查获铅弹36发。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提取、扣押。次日,民警对吕某主动上交的气枪一把依法扣押。同时,吕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2018年3月26日,民警提取到吕某手机内与铅弹卖家的微信交易记录以及铅弹卖家的微信信息和QQ信息。

2、证人于某的证言及搜查、扣押、提取、辨认、转帐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月底,于某用微信以2550元的价格向“台xx”购买了一把气枪和1000发铅弹。于某留的收货人姓名是“王辉x”,收货地址“山东省海阳市”。民警扣押了于某的36发铅弹和气枪一把。2018年3月29日,民警对于某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36发铅弹和1支气枪,民警对该铅弹和气枪依法扣押。同时民警提取到于某给“台xx”的微信转账记录。于某对上述铅弹、气枪和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9xxx373,寄件人“张佳”。收件人“王辉x”,地址“山东省海阳市”。

3、证人曹某1、李x政的证言及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转帐记录、快递单,证实2017年12月12日,曹某1通过微信以460元的价格向“台xx”购买了1000发铅弹。曹某1留的收货人姓名是“张**x”,收货地址是“山东省泰安市某小区”。发货时间2017年12月14日,收货时间2017年12月18日。曹某1把购买的铅弹给了李x政。民警从李x政处查获了曹某1购买的铅弹1025发、李x政持有的气枪1支。2018年4月2日,民警对李x政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弹头无螺纹铅弹1025发,弹头有螺纹铅弹136发,气枪1支。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同时民警提取到曹某1给“台xx”微信转账的记录。曹某1、李x政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97xxx6,寄件人“张佳”;收件人“张**x”,收件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某小区”。

4、证人王某1的证言、扣押、指认、转帐记录及照片、快递单,证实2017年12月1日,王某1通过微信以36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台xx”、微信号为“azxcvbnxxx9999”的人购买了1000发铅弹。收货信息为“王某1,湖南省常德市”。王某1上缴气枪1支,铅弹134发。有微信付款记录,无聊天记录。2018年4月17日,民警依法扣押了王某1的气枪1支,铅弹134发。王某1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同时王某1指认其手机内给卖家“台xx”的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号为200xxx023,寄件人和寄件人电话因快递单破损不详;收件人“王某1”,收件地址“湖南省常德市”。

5、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扣押、提取、指认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2月11日,李某通过QQ、微信向微信昵称为“台xx”、微信号为“azxcvbnxxx9999”的人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气枪配件若干和1000发铅弹,气枪配件2350元,单买铅弹400元1000发,气枪配件和铅弹一起买,铅弹只收250元。微信转账,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收货信息“李刚x,山东省青岛市”。快递单号为20049xx74311,寄件人因快递单破损不详。收件人“李刚x”,收货地址“山东省青岛市”。2018年3月27日,民警对李某位于山东省莱西市的门市内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铅弹244发。民警依法提取、扣押了上述物品。李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同时民警从李某手机内提取到其与铅弹卖家“台xx”的QQ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

6、证人尚某的证言及搜查、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1月28日,尚某通过微信以4750元的价格向“狩猎者xx”购买了一支气枪和500发铅弹。铅弹超过500发。尚某留的收件人姓名是“尚某”,收货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寄铅弹的人姓张,铅弹用绿色塑料盒子包装。2018年4月17日,民警对尚某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铅弹234发,绿色盒子一个。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同时民警从尚某的手机内提取到快递单照片(只有收件人的信息,无寄件人的信息,快递单号看不清楚)。尚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快递单号为200499xx4001的货物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发货至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快递单号为200499xxx001,寄件人“张”;收件人“尚某”,收件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7、证人邓某的证言及搜查、转帐、聊天记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月8日,邓某通过QQ向QQ昵称为“???”、QQ号为295xxxx83的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实际收到989发。支付宝付款,卖家支付宝名称为“囍x临门”。邓某的收货信息是“湖北省襄阳市南,李宁x”,圆通快递发货,快递单号200499xxx355。有聊天记录和付款记录。2018年3月27日,民警对邓某位于湖北省保康县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铅弹989发。同时,邓某指认出其手机内与卖家的QQ聊天记录和微信付款记录。

8、证人屈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及转帐、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10月至11月份,屈某通过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孤狼x户外”的人购买了一些气枪配件和1000发铅弹。微信转账付款,有付款记录。收货信息“屈某,1894xxx5588,湖南省浏阳市”。屈某主动上交了气枪1支,铅弹62发。2018年4月21日,民警扣押了屈某持有的气枪1支,铅弹62发。屈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同时,屈某指认出其与气枪配件和铅弹卖家的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号为50032xxx7630,寄件人“张”;收件人“屈某”,收件地址“湖南省浏阳市”。

9、证人代某、梁某的证言及扣押、提取、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12月份,代某通过梁某在网上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代某微信转账450元给梁某,其中400元是购买铅弹的钱,有转账记录。代某让梁某留的收货信息是“白某,河北省承德市”。代某上缴了铅弹208发,气枪已被其损毁。收到大概八九百发。快递单号为20xxx774315,寄件人“张佳”。收件人“白某”,收货地址“河北省承德市”。2018年4月10日,民警提取到代某持有的铅弹208发,并依法扣押。同日,民警提取到代某手机内微信转账450元给梁某的记录以及梁某购买铅弹的卖家的QQ信息。代某、梁某分别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

10、证人杨某的证言及搜查、扣押、提取、辨认、转帐记录及照片、快递单号,证实2017年12月27日,杨某使用微信以4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Ax花无缺”、微信号为“huahuahuwai123xx”的人购买了1000发铅弹。微信红包付款,有记录。杨某留的收件人信息是“杨某,河北省秦皇岛市”。杨某上缴了气枪1支,铅弹1008发。快递单号为200499xxx4339,寄件人“张佳”。收件人“杨某”,收货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2018年4月17日,民警对杨某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气枪1支,铅弹1008发,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提取、扣押。同日,民警从杨某的手机内提取到其与铅弹卖家“Ax花无缺”的微信红包记录。杨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指认。

11、证人邓某1、刘某2的证言及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照片,证实2018年1月份,邓某1通过刘某2在网上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铅弹,实际收到600发左右。邓某1微信转账300元给刘某2,有记录。邓某1转钱给刘某2后,刘某2发了一个快递单的照片给邓某1,快递单显示寄件人是“张佳”;收件人是“邓某1”,收件地址“广东省河源市,快递单号是20xxx4367。2018年4月4日,民警对邓某1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铅弹501发,气枪1支,弹夹2个。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同时,民警从邓某1手机内提取到其购买气枪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300元给刘某2的记录、铅弹卖家所发的快递单。快递单显示快递单号为200xxxx367,寄件人为“张佳”;收件人“邓某1”,收件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收件人联系电话是1390xxx1460。民警从刘某2的手机内提取到邓某1微信转账300元给刘某2的记录和刘某2购买铅弹付款的记录。

经鉴定,上述人员持有的铅弹均为弹药;除了黄某、曹某持有的气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方某持有的气枪不能认定为枪支以外,其他人员持有的气枪均为枪支;张佳生持有的2把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秦自涛、魏志杰持有的气枪因损坏无法鉴定。

被告人张佳生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非法制造弹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富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刘红江2018年2月8日自动投案。被告人蔡瑜南于2018年3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兰义、田明星、张裕民、张秀裕、秦自涛、魏志杰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吴陈跃、贺习伟、张保峰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8日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魏志杰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兰义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罗富、蔡渝南各自退缴了2000元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戴某持有的气枪为枪支,铅弹为弹药。从张佳生处查获的17发铅弹为弹药,两把射钉枪是使用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属于枪支,一把气枪是枪支。王某1、屈某、元某、王某某、黄某1、冷某、吴陈跃、郑某、冯某、兰义、田明星、邓某1、刘某1、贺习伟持有的气枪为枪支。张某、于某、吕某、李某、王某、于某、陈某1、李x政、尚某、杨某、尹某、贾某、张保峰、刘某等14人持有的气枪为枪支。屈某、王某1、田明星、邓某、兰义、张裕民、方某、邓某1、刘某1、陈某、陈某2、黄某1、冷某、吴陈跃、郑某、冯某、黄某、代某、张某、于某、李某、于某、吕某、曹某1、王某、王某、尚某、杨某、贾某、尹某、罗某、魏志杰、李x政、魏某某、陈某1等35人持有的铅弹为弹药。黄某、曹某持有的气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方某持有的气枪不能认定为枪支。秦自涛、魏志杰持有的气枪因损坏无法鉴定。

3、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魏志杰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兰义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生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弹药35000发,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2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2支,危害公共安全;非法买卖弹药11700发,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魏志杰、兰义、张裕民、张秀裕、吴陈跃、贺习伟、秦自涛、田明星、张保峰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刘红江涉案5000发、蔡瑜南涉案5000发、魏志杰涉案800发、兰义涉案1000发、张裕民、张秀裕共同涉案1000发、吴陈跃涉案1000发、贺习伟涉案1000发、秦自涛涉案2000发、田明星涉案2000发、张保峰涉案3600发,其中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张保峰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佳生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佳生在非法买卖弹药中分别与刘红江、蔡瑜南、罗富是共同犯罪,张佳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红江、蔡瑜南、罗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保峰在帮助魏志杰等人非法买卖弹药中分别与魏志杰等人是共同犯罪,张保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裕民、张秀裕在非法买卖弹药中是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魏志杰、兰义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佳生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制造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被告人张佳生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蔡瑜南、罗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红江、魏志杰、兰义、张秀裕、张裕民、吴陈跃、贺习伟、田明星、秦自涛、张保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佳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佳生在非法制造弹药罪中成立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佳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的非法制造弹药中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非法买卖弹药中系选择性罪名,在法律与事实上有密切联系,故不成立自首,故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富辩护人提出贩卖枪支零件不能构成贩卖枪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罗富贩卖枪支只是为了躲避检查,按零件分售、分发,但能组装成枪支且有鉴定意见为证,故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罗富、蔡瑜南、刘红江、魏志杰、兰义、张秀裕、张裕民、吴陈跃、贺习伟、田明星、秦自涛、张保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五条**款、**百二十八条**款、第六十九条**款、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佳生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8年8月8日止。)

二、被告人罗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红江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蔡瑜南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魏志杰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兰义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吴陈跃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田明星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秦自涛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张秀裕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张裕民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贺习伟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张保峰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张佳生、刘红江、罗富(已缴纳)、蔡渝南(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及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罗莉

人民陪审员  古卫

人民陪审员  秦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毅

书记员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