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

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黄学功

基本案情

2015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刘某用短信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招嫖信息,与嫖客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后,安排失足女黄某、赵某(二人均系未成年人)、杨某到约定的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从失足女卖淫所得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周某介绍黄某、杨某卖淫和刘某介绍赵某卖淫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571413时许,被告人周某通过电话与嫖客程某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后,安排失足女杨某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橡树林酒店X房间与程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5615日、623日、713日,被告人周某通过电话与嫖客刘某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后,先后三次安排失足女黄某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如家酒店与刘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15528日、623日,被告人周某通过电话与嫖客吴某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后,先后两次安排失足女黄某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如家酒店与吴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201578日,被告人周某获悉赵某、王某有嫖娼的要求后,将消息告知黄某、刘某。随后,刘某驾车将赵某、黄某送往重庆市永川区江鸿大酒店与赵某、王某二人分别进行卖淫嫖娼后,又驾车将赵某、黄某二人接回重庆。当日赵某将卖淫所得的2000元全部交给刘某。

2015715日,被告人周某、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某、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被告人周某、刘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二被告人介绍卖淫的失足女中有二人为未成年人,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已扣押的周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