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黄学功

基本案情

袁某是重庆市某电力企业的项目经理,其所在公司承建长寿变电站土建工程期间,袁某的职责为负责项目部全部管理,具体包括工程推进、对外协调、安全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协助分公司办理内外结算,负责组织材料计划的编制,负责管理项目部员工等。

在明知该工程的分包老板唐某虚增了工程量的情况下仍在收方单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事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受唐某送的感谢费10万元。另外袁某推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变电站的地基强夯工程。之后袁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花卉园附近收受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蓝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的好处费4万元。被告人袁某在担任渝北输送变电工程(隧道部分)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在明知该项目的钢材供应商姜某实际送货数量比合同约定的送货数量少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数额审核通过该项业务。袁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姜某送的好处费3.689万元。

  案发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袁某犯受贿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袁某对原判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指派黄学功律师出庭参加二审诉讼。

辩护思路

    黄学功律师查阅一审卷宗发现,检察机关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因需要向被告人袁某了解相关情况,将袁某带回检察机关。袁某主动交待了自己在工作中收受他人好处费的犯罪事实。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加之家属愿代其全额退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二审合议庭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适当,;但在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上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予以改判。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