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黄学功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07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德友,男,汉族,1974年5月7日生,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德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代泓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德友及其辩护人黄学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邓德友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九龙坡区九滨路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黄杨路接华润二十四城支路时,与殷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邓德友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邓德友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邓德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邓德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德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告人邓德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德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邓德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德友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德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青雪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昌信

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