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黄学功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侯某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工作期间,以代为购买长安公司内销车(面向内部员工打折销售的车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曾某、吴某、方某、谢某、饶某支付的购车指标费、购车预付款等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6月初,被告人侯某向曾某谎称自己可以以50000余元的价格代为购买一辆长安牌CS35型内销汽车,并提出曾某须提前支付购车指标费、购车预付款。2013年6月12日至13日,侯某分别收取曾某给予的购车指标费4000元和购车预付款30000元。2013年9月,因曾某多次催问购车进展情况,侯某为避免曾某怀疑,遂伪造了一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车申请表”交予曾某。2013年12月,曾某察觉被骗后要求侯某退还被骗款项,侯某于2014年1月14日退还曾某7000元。2014年1月29日,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侯某于2014年2月11日退还曾某27000元。2014年2月27日,侯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5月,被告人侯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以代为购买长安牌CS75型汽车的名义,骗取吴某、谢某、方某、饶某的信任,分别与四人签订委托购车协议,并收取购车预付款每人35000元。2014年6月26日至27日,侯某又以提车需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吴某、谢某、方某每人3000元。2014年7月,吴某等四人察觉被骗后多次要求侯某退还被骗款项,侯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2014年7月17日,吴某等四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5日将侯某通知到案。
法院认定
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侯某于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曾某7000元,该笔金额不应计入其诈骗的数额。鉴于被告人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侯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方某、谢某、饶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38000元、38000元、38000元、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