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21 来源:黄学功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胡某、与王某(另处)共谋后,由王某准备脚扣、钢锯、扳手等工具,胡某驾驶长安小型客车,三人驾车来到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7社铁路附近,盗走国网重庆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某供电营业所管理并正在使用的泰山牌YJV22-1KV/4*70型电缆线(经现场实测,共计76.5米)。黄某等三人将上述电缆线运至重庆市某区某综合市场大棚区23-24被告人龙某某经营的门市销赃获利4400元,XX、黄某各分得1500元,胡某分得1400元。被告人龙某某在没有相应收购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不按规定对所收购物品的情况进行查验登记,就收购了XX、黄某等人所售卖的铜芯电缆线而后转卖获利。经鉴定,上述泰山牌铜芯电缆线共价值9257元。
法院认定
被告人黄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胡某、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胡某的辩护人关于胡某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龙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