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杀妻为什么不判死刑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admin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左右因丁某多次阻止李某外出跳舞,二人产生矛盾,此后一直感情不和。2013年8月1日22时许,丁某与李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家中又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丁某产生了将李某杀害的想法。当日24时许,丁某到家中厨房拿出菜刀一把,进入李某卧室趁其熟睡之机,持菜刀朝李某颈部、头面部猛砍数刀,将李某砍倒在地,随后丁某用菜刀砍伤自己手部欲自杀未果。次日8时许,丁某苏醒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其抓获,此时李某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系全身多处裂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辩护意见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丁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
被告人丁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持菜刀砍杀被害人即其妻李某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主动拨打110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丁某主要是因为李某喜跳舞、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产生杀人动机,并非是得知或有证据证明李某出轨而实施犯罪,不宜认定被害人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款、第五十七条**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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