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admin

    基本案情
     
          徐某像许多年轻人一样带着梦想来到重庆,希望在这个大都市闯出一番天地。他找到了一份为企业送货的工作,每天穿行在大街小巷。
          盛夏来临,烈日炙烤。行驶在公路上的驾乘人员也被高温困扰,情绪极易失控。被告人徐某因其乘坐的渝AZ8***面包车被在高速公路右侧(行车道)行驶的渝B41***客车超车,心生不快。在两车行至成渝高速九龙坡区中梁山附近路段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徐某用1件U型铁质汽车配件砸向正在行驶的渝B41***客车的驾驶员刘某,造成刘头皮血肿、软组织伤,载有18名乘客的客车因此发生晃动,正常行驶受到干扰,但未造成其他后果。后两车行驶至成渝高速公路含谷收费站时,被告人徐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U型铁质汽车配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某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之后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该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随即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徐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功作为徐某的二审辩护人受理案件。

    辩护意见
     
          黄学功律师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当。 但上诉人徐某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悔罪态度诚恳,可以对徐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中,黄学功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材料证实渝B41***客车驾驶员刘某已收到徐某赔偿款,并表示原谅徐某的行为。经二审合议庭查证属实后,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上诉人徐某确有悔罪表现等原因,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判决已经生效,徐某也已经走出看守所,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