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开设赌场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9-06-11  来源:admin

    基本案情
     
          胡某本是一位批发蔬菜的女老板,生意不是那么红火但也是衣食无忧。后来在闺蜜的教唆下染上赌博恶习,由于入不敷出,她开始动心思开设网络赌场。
          胡与他人共谋后,共同出资,利用互联网传输境外赌场的赌博视频、数据,开设网上“百家乐”,引诱赌客在线赌博,从中牟取利益。同时实现境外赌场的数据连接和资金流转等,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缴纳保证金、结算等。
          为了逃避打击,他们雇佣人员,作为报线员,接受赌客下注,接听境外赌场的电话,告知赌客赌博结果等。在此过程中,又先后邀约了多人出资成为“股东”。然后,分别邀约数人参与赌博,从中以赌客输钱金额的2%获得境外赌场返还的“洗码钱”,且共同分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将胡某等人捉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功接受委托为胡某出庭辩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黄学功律师提出,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传输境外赌场的赌博视频和数据,共同开设网上“百家乐”,引诱他人在线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退赃情况以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